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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gmp认证公告信息发布和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gmp认证公告发布工作,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将药品gmp认证公告信息发布及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药品gmp认证审批结果应按附件1格式在各自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将公告的电子文档(加注英文信息)按附件2格式发送至国家局信息中心。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发)回、补发、注销的《药品gmp证书》,应按附件3格式在各自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国家局信息中心。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药品gmp证书》如与国家局网站发布的药品gmp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更正信息按附件4格式发送至国家局信息中心。 国家局审批的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如需更正相关信息,请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四、国家局信息中心收到各地上传的信息后,将在国家局网站药品gmp公告专栏下发布相关公告信息。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gmp认证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药品gmp认证信息管理,做好药品gmp认证公告的发布及信息报送,并指派专人负责。请将信息报送工作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件5)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至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嘉君 联系电话:010-88330830 电子信箱:ajgmp@sda.gov.cn 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东宁 联系电话:010-88330657 电子信箱:gmpbs@sda.gov.cn 附件:1.各省(区、市)药品gmp认证公告格式 2.各省(区、市)上报药品gmp认证公告格式 3.各省(区、市)药品gmp证书收(发)回、补发、注销公告格式 4.药品gmp数据库信息更正表 5.各省(区、市)药品gmp认证公告信息报送联系人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各省(区、市)药品gmp认证公告格式 xx省(区、市)药品gmp认证公告 (第xx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xx省(区、市)xx公司等xx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 特此公告。 附表:xx省(区、市)药品gmp认证目录
附件2:各省(区、市)上报药品gmp认证公告格式 xx省(区、市)药品gmp认证公告 (第xx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xx省(区、市)xx公司等xx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 特此公告。 附表:xx省(区、市)药品gmp认证目录 省(区、市)药品gmp认证目录
注:1.以上数据统一采用excel电子表格方式制作; 2.日期格式采用 - 年 - 月 - 日(月、日个位数前补“0”),如:2010-01-08; 3.发证机关名称为全称,如: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3:各省(区、市)药品gmp证书 收(发)回、补发、注销公告格式 1.xx省(区、市)收回药品gmp证书公告(第xx号) xx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现予以公布。 附表:xx省(区、市)药品gmp证书收回目录 2.xx省(区、市)发回药品gmp证书公告(第xx号) xx公司因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局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并责令企业整改。经现场检查,该企业现已符合药品gmp要求,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发回其《药品gmp证书》,现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