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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文字号】 外专发[201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外专发【201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

  为使出国(境)培训工作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服务,现就做好2012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方针,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服务经济、有保有压”,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更加注重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效益,切实增强出国(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省(区市)出国(境)培训工作应围绕新农村建设(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农业、特色农业、农业新品种引进及繁育、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协调发展项目等方面。

  部(委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出国(境)培训工作重点放在体制改革、法制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生态环保技术、新能源开发、金融创新及风险防控、社会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方面。

  对列入局省(部际、大项目)合作机制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开展“六支队伍”出国(境)培训。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逐步增强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的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大对创新型专业技术类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及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继续支持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出国(境)培训工作。重点支持西部特色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项目;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等重点项目;鼓励东部和中部地区发挥自身优势,自筹资金组织重点急需的培训项目,但应严格控制规模。

  (四)大力支持独联体专项和软件集成电路专项项目。充分利用独联体国家的科技资源,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五)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各地区(部门)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择优审批和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地区(部门)。对未报送成果的地区和部门,将压缩该地区(部门)2012年培训项目的人数和经费资助规模。

  (六)出国(境)培训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在少数国家和地区。派往欧洲申根签证国家的审批类和审核类培训项目及人数要适当控制,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规模。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八)按照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的精神,党政干部的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预算管理,推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九)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各单位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单位不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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