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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接上页]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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