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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2 保护界线和管理规定能够有效执行,有地方性法规、政策层面的保障。 2.3 档案建设 2.3.1 档案管理机制健全,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档案室(馆)。 2.3.2 记录档案依据或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2.3.3 遗产保护、河道治理、航道建设、水工设施建设与维修等重要工程档案齐全完备,能比较清晰地展现该遗产的演进过程。 2.4 保护标识 2.4.1 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文物保护碑,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2.4.2 沿保护界线设置必要的界桩。 2.5 管理机构与机制 2.5.1 有保护管理机构,具备综合专业人才结构的职工队伍,满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需求。 2.5.2 针对遗产类型、管理权限等情况,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广泛的沟通机制,能够确保多方参与、行业间协调、跨行政区域协调。 2.6 保护管理专项法规 2.6.1 已制定省级或市级层面的保护管理专项法规。 2.7 监测 2.7.1 已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指标、周期。 2.7.2 已开展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工作。 2.7.3 设有专门的监测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监测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