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11]160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工作要求》的通知

[接上页]
2.2.2 保护界线和管理规定能够有效执行,有地方性法规、政策层面的保障。

  2.3 档案建设

  2.3.1 档案管理机制健全,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档案室(馆)。

  2.3.2 记录档案依据或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2.3.3 遗产保护、河道治理、航道建设、水工设施建设与维修等重要工程档案齐全完备,能比较清晰地展现该遗产的演进过程。

  2.4 保护标识

  2.4.1 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文物保护碑,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2.4.2 沿保护界线设置必要的界桩。

  2.5 管理机构与机制

  2.5.1 有保护管理机构,具备综合专业人才结构的职工队伍,满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需求。

  2.5.2 针对遗产类型、管理权限等情况,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广泛的沟通机制,能够确保多方参与、行业间协调、跨行政区域协调。

  2.6 保护管理专项法规

  2.6.1 已制定省级或市级层面的保护管理专项法规。

  2.7 监测

  2.7.1 已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指标、周期。

  2.7.2 已开展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工作。

  2.7.3 设有专门的监测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监测管理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