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

  (环办函[2011]1150号)


  

  各辐照装置单位:

  

  为了加强对γ辐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退役工作的管理,减少装置停用后对人员、环境造成的潜在危险,正在进行退役和拟退役的装置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要求开展退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止运行后的装置必须在完成放射源的转移、送贮工作后六个月内启动退役程序,并在场址无限制开放验收监测完成后向我部提交终态验收申请。

  

  二、未依法完成退役工作的装置,其场址涉嫌放射性污染,不允许对公众开放,也不得随意进行建筑的拆除或将该场址用作其他用途。

  

  三、因装置所在场址违规开放、施工或挪作他用所带来的全部后果,由原业主或场址拥有者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协同我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加强辖区内装置退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装置单位依法完成退役各项程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