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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函[2011]70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高等学校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高等学校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通知

  (京教函〔2011〕702号)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增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建设一批北京高等学校校内创新实践基地。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建设北京高等学校校内创新实践基地,旨在深化各高校创新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整合现有学生创新实践资源,丰富创新教育内涵,为广大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平台和环境。

  二、建设原则

  (一)突出创新。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要根据创新人才培养的规律和当代大学生特点,以鼓励学生参与实践为手段,以激励学生自主创新为目标,成为开启大学生创新思维、支持大学生创新实践、展示大学生创新成果、汇聚学校创新教育改革发展经验的平台。

  (二)注重特色。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要与各高校办学特色、学科专业优势相匹配,与课程体系建设、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互为补充,成为与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协调发展的重要育人环节,形成一批富有特色的改革创新成果。

  (三)开放共享。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特色优势,实现资源共享。要坚持以学生为本,根据学生特长兴趣,不局限学科专业,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利用基地实践平台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各取所需、各尽所长。

  三、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建设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应立足本校实际,结合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充分整合利用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工程训练中心、各类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大学生活动中心、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等现有学生创新实践资源,针对不同学生的特长和兴趣,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参与系统性、综合性的创新实践活动。

  (二)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应成为学生课外自主实践研发的主要平台,具备能够支撑和满足学生开展创新活动需要的场地空间、设备器材、指导教师等基本条件,能够为学生创新成果的展示、发表、出版、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北京高等学校校内创新实践基地由高校自行组织建设。各高校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出台配套办法,制定建设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设。市教委将大力支持各校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并择机开展“北京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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