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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每年4月,主办单位聘请专家对申报剧(节)目艺术水平及文艺表演团体资质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5月,主办单位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参与次年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及剧(节)目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北京文化热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根据工作计划,进行年度项目立项、论证、评审等工作,并确定下年度资金总需求额。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根据北京市关于民族艺术进校园相关规定承担比例及额度,将项目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将所承担资金拨付市文化局,用于安排民族艺术演出活动;市教委所承担资金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管理列入部门预算,按所承担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各演出单位提供的材料(标准或合同)拨付演出补贴。 第二十条 补贴标准 (一)文艺表演团体的补贴,应根据观演学校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三档给予补贴: 1.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场演出补贴1万元; 2.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每场演出补贴1.5万元; 3.平谷区、怀柔区、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每场演出补贴2万元。 (二)经过批准进入专业剧场进行的演出按照实际支出支付。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对项目建设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纳入部门绩效考评范围,演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承办单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工作任务目标,建立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委和高校根据承办单位制定的年度活动计划,合理安排演出场次;向承办单位提出活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演出的场次、时间、地点;主动与演出院团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演出单位每年制作15分钟活动视频资料,收集50篇学生观后感,向承办单位报送全年活动总结。 第二十七条 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各区县教委、高等学校及演出单位向承办单位报送演出场次统计数据及演出评价表原件。承办单位汇总全市演出情况后,报各主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艺术院团应根据需要安排组织演出,落实演出场次;根据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宗旨要求认真准备演出节目,确保演出质量;要根据学生观众的需要和欣赏水平,做好讲解和普及工作,并听取广大学生观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演出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做好演出的安全工作预案。 第二十九条 观演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演出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设施设备,并制定安全工作预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广泛组织本校学生积极参与,让更多的学生成为活动的受益者;加强对活动的宣传,及时以简报、图片和总结等形式向承办单位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及时收集、汇报学生的反馈意见,做好问卷调查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活动水平提供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教委、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本高校民族艺术进校园具体实施办法报承办单位。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