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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决定文书及《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转交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办理人员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名称、式样,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经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局发票 管理部门。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经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应取消此项行政许可的有关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