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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接上页]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决定文书及《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转交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办理人员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名称、式样,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经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局发票 管理部门。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书

原件

1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原件

4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涉及发票名称变更的

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

原件

3

涉及发票式样、种类变更的

5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6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7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经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应取消此项行政许可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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