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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煤炭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行业和标准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148号)等配套文件及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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