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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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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医疗机构招收医疗按摩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

  

  收费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应当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免费或者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二)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三)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和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四)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辟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免费刊播扶残助残公益广告。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对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等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

  

  (二)对应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按照当地保障性住房分配规定给予优先安排;

  

  (三)对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四)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个体户、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和在盲人按摩机构、庇护工场、工(农)疗机构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七条  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

  

  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立无障碍标志。对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公共场所、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住宅、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手语和配有字幕的节目。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公共停车场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残疾人组织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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