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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外经贸发[2011]41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进口消费品示范商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进口消费品示范商城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国家扩大进口战略,促进贸易平衡,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消费品进口贸易,打造和培育进口消费品市场主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进口消费品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消费品示范商城(以下简称示范商城)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区域内从事进口商品的销售、代理、采购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商城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应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或流动资金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

  (二)综合性商场经营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进口消费品经营面积不低于总经营面积的40%;纯进口消费品专业商场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企业经营的世界知名品牌不低于商场经营品牌总数的40%;

  (四)企业每年进口额须达到800万美元以上;进口消费品年销售额应达到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企业所经营的进口消费品,须有海关完税证明(即海关报关单和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法检消费品须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所售商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并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六)企业经营进口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以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问题被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示范商城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种类、数量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商检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四)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进口主体无不良记录证明。

  第五条  示范商城每年申报一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持相关资料于每年12月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委)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商贸、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联合发文并授牌。示范商城80%以上的进口消费品来自同一区域的,可按该区域名称予以命名及授牌。

  第六条  授牌后的示范商城应遵守商业道德,合法、公平、诚实经营,建立完整的进口消费品质量管理和顾客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所销售进口消费品的进口凭证。

  第七条  示范商城由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局、重庆海关、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示范商城应每半年上报一次进口商品经营情况。对在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示范商城,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三个月内整改无效的予以摘牌处理。被摘牌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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