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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1]25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临时价格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对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协调机构。建立贵港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庄光耀  市政府办副调研员

  

  副组长: 杨 棠  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 曹福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 颂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黎旭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徐文胜  国家统计局贵港调查队副队长

  

  杨燕钦  市物价局副局长

  

  协调领导小组在贵港市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分析价格指数变动趋势,研究解决临时价格动态补贴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及时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款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要及时将建立和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物价局)。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建立补贴联动机制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原有补贴联动机制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不得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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