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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勤[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在校就餐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在校就餐管理的通知

  (京教勤〔2011〕19号)


  

  各区县教委: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教育部等部门要求,各区县教委、学校和营养餐生产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中小学生在校就餐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良好的。但是,依然有部分学校对学生在校就餐工作重视不够,引起部分学生和家长对在校就餐状况的不满,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意见主要集中在学生餐的质量、餐量和价格方面。为进一步规范对中小学生在校就餐工作的管理,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生在校就餐管理的认识。在校就餐对学生的成长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各区县教委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生在餐就餐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主动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中小学在校就餐管理规范,明确质量和操作标准,解决合理诉求。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学生营养专家组,加强和改善对中小学校学生营养的指导。

  二、各区县教委要积极争取卫生部门支持,指导、督促学校及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保证学生在校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三、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统筹中小学校舍改造,要将学生食堂作为重点,切实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学校在引进社会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时,实行准入制度并严格审核其资质,不得引入无食品卫生许可、无经营执照、无餐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学校食堂。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学校食堂管理相关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

  四、加强学生营养餐的管理。对确实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的学校,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定点营养餐生产单位供餐,选择程序规范,选择过程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要与营养餐生产单位共同做好学生在校就餐工作,学校有监督送餐质量和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及卫生的就餐环境责任,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营养餐生产单位供餐和学生就餐提供便利,在冬季气温低的情况下应该多考虑保持餐温的问题。

  五、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做到依法用工、和谐用工。

  六、各区县教委要加强对学生餐质量和价格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学校定期全面公开食堂和学生伙食经费账目及配餐标准,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严禁学校或个人借机获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直接或变相用学生餐费补贴老师伙食费及发放其他福利,对此类损害学生切身利益、败坏学校风气的问题,一旦发现要立即严肃查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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