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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根据培训计划,负责安排学员工作,保证学习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供书面申请,同时报乙方和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备案。 3、须按时交纳给乙方培训费用,每位学员8000元。主要用于临床导师带教费、教材教具损耗费及教学管理费等。 二、乙方职责: 1、根据甲方需求,确定学习专业,推荐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导师,实行“一对一”的指导。 2、督促导师与学员制定培养目标和具体学习方案,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和较多的临床实践机会,保证教学质量。 3、监督学员临床表现及学习情况,认真记录学员考勤。 4、协助远郊区县学员解决住宿问题。 三、北京市卫生局职责: 1、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甲乙双方在培养专业骨干方面的有关问题。 2、听取甲方和学员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反馈给乙方。 3、监督检查乙方的教育教学质量,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4、从教育经费中列支专项,主要用于公共课程学习。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余一份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六、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北京市区县级医院专业骨干培养学员学习守则 为保证专业骨干如期完成学习计划,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员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二、学员应明确学习目的,服从医院主管部门和导师的安排和指导。严格按照学习计划参加科室的医疗活动,积极主动,虚心请教,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和技能水平以及科学的思维判断能力,如期完成临床学习任务。 三、学员在学习期间须坚持出勤。遇有特殊情况请假,须由原单位来函说明理由,事先向导师请假。超过三天的假期须由医院主管部门向市卫生局科教处审批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周)。如有病假,除急诊外,病假条应持院医室证明。不论病事假,学习期限均不顺延,逾期两周不归者,不再安排学习,并不予出示任何结业证明。 四、学员在学习期间,须爱护医院医疗器械、科技资料和标本等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或挪用。如违反此项规定,须由个人赔偿,如数追回。情节严重者,立即终止学习。 五、学员在学习期间,凡医嘱、处方、病假条、证明和检查申请单等,均应由导师签字方能生效。 六、学员在学习期间有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予以表扬。如有违反纪律和不履行各项安排或要求者,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习资格,并给予一定处罚。 学员签字: 选送单位(公章): 年 月日 附件6: 北京市区县级医院专业骨干培养导师职责 为保证基层卫生技术骨干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聘请副高级及以上专家担任导师,实行“一对一”辅导制。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学科骨干导师职责。 一、导师应坚持认真负责,严谨求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学员在学习期间有充足的学习机会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导师应以培养基层卫生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为目标,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为主要培训方向,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临床疑难疾病的诊治能力,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了解学科发展动向,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一定基础。 二、导师应遵循因人施教、从严求实的原则,根据学员本身水平和所在单位学科发展的需要,与学员共同商议、制定培训目标和具体学习方案,并于学员入院后两周内交到医院主管职能部门。 三、导师应认真执行培训计划,经常了解学员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培训期间,须安排学员参加导师的专家门诊,指导学员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帮助其提高分析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学习结束时,应指导学员撰写一篇能够发表的结合临床工作的论文或文献综述。 四、导师应严格要求学员,有问题及时解决或向主管职能部门反映。国家公假应根据学习、工作需要,做出安排,并可批准三天以内的事假,但须由医院主管部门向市卫生局科教处备案。 五、学习结束后,导师应对学员计划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医德医风、学习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作出鉴定。 导师签字: 接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北京市区县级医院专业骨干培训鉴定表
注:1、不够可自行加纸; 2、一式三份,一份上交市卫生局、一份存培养单位、一份学员交所在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