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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字[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北京市区县级医院专业骨干培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根据培训计划,负责安排学员工作,保证学习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供书面申请,同时报乙方和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备案。

  3、须按时交纳给乙方培训费用,每位学员8000元。主要用于临床导师带教费、教材教具损耗费及教学管理费等。

  二、乙方职责:

  1、根据甲方需求,确定学习专业,推荐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导师,实行“一对一”的指导。

  2、督促导师与学员制定培养目标和具体学习方案,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和较多的临床实践机会,保证教学质量。

  3、监督学员临床表现及学习情况,认真记录学员考勤。

  4、协助远郊区县学员解决住宿问题。

  三、北京市卫生局职责:

  1、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甲乙双方在培养专业骨干方面的有关问题。

  2、听取甲方和学员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反馈给乙方。

  3、监督检查乙方的教育教学质量,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4、从教育经费中列支专项,主要用于公共课程学习。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余一份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六、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北京市区县级医院专业骨干培养学员学习守则

  


  为保证专业骨干如期完成学习计划,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员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二、学员应明确学习目的,服从医院主管部门和导师的安排和指导。严格按照学习计划参加科室的医疗活动,积极主动,虚心请教,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和技能水平以及科学的思维判断能力,如期完成临床学习任务。

  三、学员在学习期间须坚持出勤。遇有特殊情况请假,须由原单位来函说明理由,事先向导师请假。超过三天的假期须由医院主管部门向市卫生局科教处审批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周)。如有病假,除急诊外,病假条应持院医室证明。不论病事假,学习期限均不顺延,逾期两周不归者,不再安排学习,并不予出示任何结业证明。

  四、学员在学习期间,须爱护医院医疗器械、科技资料和标本等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或挪用。如违反此项规定,须由个人赔偿,如数追回。情节严重者,立即终止学习。

  五、学员在学习期间,凡医嘱、处方、病假条、证明和检查申请单等,均应由导师签字方能生效。

  六、学员在学习期间有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予以表扬。如有违反纪律和不履行各项安排或要求者,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习资格,并给予一定处罚。

  

  学员签字: 选送单位(公章):

  

  
年  月日

  


  附件6:

  
北京市区县级医院专业骨干培养导师职责

  


  为保证基层卫生技术骨干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聘请副高级及以上专家担任导师,实行“一对一”辅导制。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学科骨干导师职责。

  一、导师应坚持认真负责,严谨求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学员在学习期间有充足的学习机会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导师应以培养基层卫生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为目标,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为主要培训方向,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临床疑难疾病的诊治能力,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了解学科发展动向,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一定基础。

  二、导师应遵循因人施教、从严求实的原则,根据学员本身水平和所在单位学科发展的需要,与学员共同商议、制定培训目标和具体学习方案,并于学员入院后两周内交到医院主管职能部门。

  三、导师应认真执行培训计划,经常了解学员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培训期间,须安排学员参加导师的专家门诊,指导学员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帮助其提高分析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学习结束时,应指导学员撰写一篇能够发表的结合临床工作的论文或文献综述。

  四、导师应严格要求学员,有问题及时解决或向主管职能部门反映。国家公假应根据学习、工作需要,做出安排,并可批准三天以内的事假,但须由医院主管部门向市卫生局科教处备案。

  五、学习结束后,导师应对学员计划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医德医风、学习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作出鉴定。

  

  导师签字:  接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北京市区县级医院专业骨干培训鉴定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称/职务

 

专 业

 

学历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培训单位

 

联系电话

 

导师姓名

 

联系电话

 

起止时间

自年 月至  年 月

学习专业

 

论文题目

 

 

 

 

 

 

 

 



  

  

 

 

 

 

 

 

培养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不够可自行加纸;

  2、一式三份,一份上交市卫生局、一份存培养单位、一份学员交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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