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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职成厅函[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1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为发挥北京教育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深化北京交通行业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北京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做出了有益尝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推进各地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关于“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制度建设固化改革成果,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思路、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勇于实践,部署推动本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附件: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首都教育资源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校企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和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的职业人才,加快构建北京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办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运营)、教学、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行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督导评估等工作,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  本市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扩大招生自主权,试行弹性学制,按照需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加强校企人才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本市实施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

  

  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企业等成员单位应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企业在实施中长期人才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与职业院校建立紧密联系、高度融合的合作关系,确保政府投入的职业教育资源转化为首都交通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七条  本市交通行业协会(学会)应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以及沟通、协调作用,引导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第八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针对企业实际用人需求,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实训基地,参与企业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本市鼓励交通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企业可采取设立奖学金,冠名品牌班,订单式培养,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合作企业的调研,了解合作企业用人需求,按照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制定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合作企业岗位工作标准及技术要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定制课程标准,开发教学及培训课程,编写教材并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师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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