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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职成厅函[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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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支持交通类职业院校申请国家、本市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应按照真实工作环境进行设计、搭建,为学生创建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

  

  第十五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导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六条  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面向企业开展职业资格等级晋升培训,提升应用型管理及技术职业人才的职业资格等级。

  

  第十七条  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市属交通企业和交通行业其他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与合作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向合作院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合作院校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管理、技术骨干到合作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提供实践岗位,接受合作院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

  

  第二十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采取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合作的方式,对本单位应用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接受合作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免收实习费并给予适当的实习补贴。

  

  本市在交通类职业院校推行“导师制”,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作为实践导师,参与学生顶岗实习的辅导与管理工作,有关聘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逐步在交通类职业院校建立“工程师工作站”、“技师工作站”,以合作企业工程师、技师为主,依托职业院校教育资源,解决企业技术难题、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双方应对合作项目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对人才培养及在职培训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逐步建立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共同研发机制,结合企业技术革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校企共同申请科研立项,开展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研究,向行业推广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市逐步建立并完善交通行业新兴岗位、工种的技术标准、职业培训标准,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应共同开设新专业、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

  

  第二十七条  本市交通行业推行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搭建人才需求信息平台、师资互动平台、实训基地共享平台、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平台、交通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研发推广平台,适应交通行业发展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率先在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应用技术等专业建立一级至五级职业教育分级标准,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逐步开展交通职业教育分级制改革试验。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行业新兴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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