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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州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八、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九、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报送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口岸)、各部门报送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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