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03-10
【实施时间】 2009-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州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八、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九、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报送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口岸)、各部门报送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