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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农工办[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的通知

[接上页]
﹙二﹚联合督察。(2011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省农民工办将商请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商务厅、农委、人口计生委、总工会、妇联等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分成3个联合督察组,分别由牵头成员单位联络员带队,对南京、徐州、扬州、镇江、苏州、盐城市进行工作督察。督察组的组成、督察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察形式。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选择重点市、县、社区、乡镇进行实地考察,与基层农民工工作者和部分农民工代表进行座谈。认真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督察结束后,督察组与当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交换工作意见,进行工作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督察是“十二五”期间的第一次农民工工作督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对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通过工作督察,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精神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自查工作。根据上述督察重点和主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本地区农民工工作情况。接受联合督察的市要积极配合联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区农民工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典型经验,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告。各市农民工办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全年农民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尽量通过相关的数据和典型事例反映本地区工作整体情况、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等内容,深入分析农民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建议和明年的工作思路。

  请各市将自查报告于2011年12月10日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一并上报省农民工办。省农民工办综述各市自查和联合督察情况,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农民工办汇报。

  另请各参加联合督察的成员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至省农民工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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