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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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