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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执法单位自行清理(2011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认真组织清理人员在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的基础上,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样式请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下载,网址:www.hnfzw.gov.cn),经召开负责人会议认真研究,准确认定,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2.政府法制机构审核(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各执法单位的《实施行政强制依据》对照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各县区、乡镇政府的清理情况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3.政府审定公布(2011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将经审核合法的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汇总(或者直接以文字形式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分级向社会公布。 4.汇总上报(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各执法单位的清理情况,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要切实保障清理工作所需的场所、经费和条件,保证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市直机关中需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单位(44个) 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外侨办、国资委、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安全监管局、畜牧局、文物公园局、人防办、地震局、农机局、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河务局、烟草局、公安消防支队、盐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