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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底已办结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目录一式二份(样式见附件5)。该目录加盖单位印章后于2011年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各单位除报送本项规定的案卷目录外,还应当根据做了什么就报什么的原则,同时报送行政首长重视、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构建设,优化审理方式,加强与信访衔接,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和复议办案制度,保障办案经费和工具,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四)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底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方面的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其中包括各单位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制的文件、行政首长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责任方面的文件和材料,部署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和措施,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法规的次数、形式、内容、时间、效果等方面的文件和材料,法制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工作环境、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文件和情况,依法行政工作宣传等方面的文件和情况。本项要求提交的文件、材料,于2011年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五)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底依法行政工作被市级以上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文件和材料;依法行政工作获得市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文件、奖牌和材料;依法行政工作成绩显著、本系统和社会反响良好、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证据。本项要求的文件、材料和证据,于2011年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六)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案卷的抽取及材料报送。对于各单位提交的前述(一)、(二)、(三)项所列文件和案卷目录,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机进行抽取,确定需要核查或者评查的范围,并自收到目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提交被抽取的文件、案卷。被考核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的次日提交被抽取的文件、材料和案卷。提交的案卷应当是原件。提交的行政执法案卷必须随附各个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对上述文件、案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齐全,使考核工作无法正常、公正进行的,该单位相应项的考核不能得分。 三、考核的过程和方法 (一)自我总结和考核。各被考核单位要总结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不足及努力方向。对照考核标准对内设机构及下属局、所、站进行考核,并于2011年12月底之前将自我总结和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多种形式核查。2011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除采取备案审查、案卷评查、材料审查、受理投诉举报和核查新闻媒体披露事项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多种形式的考核。 (三)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以及相关材料,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市范围内聘请专家和实际工作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公开的集体评查。 (四)被考核单位在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有关材料时,请提供负责考核工作事务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联系,并对评查的初步意见进行沟通、讨论。 四、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 (一)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单位所得总分基础上适当加分,但不累积加分: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发文件作为经验推广的,加5分。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5分。依法行政工作成绩显著、本系统和社会反响良好,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加2分。行政首长每年听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汇报、直接审批或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加2分。 (三)根据《考核通知》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基本完成以上等次,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并由考核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2.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3.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4.对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5.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