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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稳步推进我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促进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 我市既有居住建筑约2179万平方米,其中采取集中供暖的约270万平方米、约占12.39%,每年采暖约消耗43万吨标准煤、空调用电约47万度电(折合19万吨标准煤),每年冬采暖夏季空调耗能量共计62万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140万吨、二氧化硫0.53万吨。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原则 综合考虑我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与承受能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城市区域性热源改造和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积极性等因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改造项目的确定应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尊重建筑产权所有人意愿,依靠居民个人、供热企业等各方面力量,落实改造费用。实施项目改造应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确保节能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条块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各区要按照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责任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三)坚持同步改造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同时申报、同步实施。对于居民自行出资已进行部分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应以实现节能效果为目的,从实际出发,整体考虑,完善改造,统一规范,确保改造后同步达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 三、确定改造对象和计划目标 (一)确定改造对象 改造对象的确定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 2.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的,且能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3.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 4.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且未达到供热计量节能改造标准的居住建筑。 5.单体工程不少于3千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二)改造计划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各地“十二五”期末节能改造工作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以及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三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的情况,为尽可能多的争取中央财政奖励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加快节能改造步伐,到“十二五”期末,我市要确保完成80万平方米,约占总改造面积(228.86万/㎡)的35%,力争完成100万平方米。“十二五”前三年要确保完成64万平方米,约占“十二五”应完成改造面积的80%。其中:2011年确保完成7万平方米,力争完成23万平方米。2012年确保完成25万平方米,力争完成30万平方米。2013年确保完成32万平方米,力争完成37万平方米。2014-2015年确保完成16万平方米以上。 以上年度改造计划目标,将根据各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和条件于每年适时分解并落实到有关区政府。 四、改造内容和技术要点 (一)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按照《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规定的综合耗煤量指标限值,确定对墙体系统、屋面系统,保温建筑外门窗的具体改造做法。屋面增加保温层;外墙以外保温技术为主,采用阻燃保温材料;外门窗采用具有较好保温隔热性能保温门,塑料中空玻璃窗。提高围护结构的综合保温效果,并保证节能改造工程的抗震、防火、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