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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实施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7〕38号)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用人单位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一)在市、区两级工商部门注册管理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各类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下列建筑企业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1、在乌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房产、装饰装修、劳务公司、保温、防水、钢构、门窗制造、商砼、消防、爆破、监理、土石方公司和建筑行业相关的投资公司等企业,外省驻疆建筑企业; 2、市属的市政、公路、桥梁、水利、电力、建筑的勘察、设计企业 。 (四)被评为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诚信合格单位、财政全额及差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不参加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审查时间 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时间为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3月 31 日。凡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参加本年度年检。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社保分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相关资料。 三、审查方式 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仍按2010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联合办公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根据参保单位2011年12月缴费人数确定年检部门。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本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按照申报与年检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各参保单位缴费人数以2011年12月底为准。 1.申报单位。 (1)被评为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诚信合格单位、财政全额及差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携带《缴费基数公示表》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到各社保分局申报。财政全额及差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2)缴费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参保单位携带《缴费基数公示表》及《缴费基数申报表》到各社保分局办理基数申报, 《缴费基数申报表》需如实填写参保人员本人联系电话。 (3)社保部门根据《缴费基数申报表》中参保人员本人联系电话逐条核实,发现问题将列为本年度重点稽核单位。 2.年检单位。 (1)缴费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用人单位按预约时间到各区社保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2)缴费人数在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按预约时间到市社保局稽查审计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劳动监察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备案方式 (1)各用人单位(除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劳动监察书面审查及劳动用工备案:缴费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大楼5楼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年审和备案;5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到各区社保分局由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年审和备案。 (2)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建筑、房产、装饰装修、劳务公司、保温、防水、钢构、门窗制造、商砼、消防、爆破、监理、土石方公司和建筑行业相关的投资公司等企业,外省驻疆建筑企业,市属的市政、公路、桥梁、水利、电力、建筑的勘察、设计企业)劳动监察书面审查及劳动用工备案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楼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