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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七)规范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凡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每座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并严格执行公墓墓地(墓穴)占地面积标准及使用期限规定。经营性公墓内应划出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其中,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葬法的比例不得少于40%,现有经营性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采用节地葬法的比例不得少于30%。

  

  四、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八)逐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殡葬行政管理、执法与经营服务机构要分设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理顺殡葬职责关系,逐步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到2012年,全市要实现管理与经营分离、监督与经办分开,馆所分设工作。

  

  (九)进一步加强殡葬执法力度。一是各级民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粤民福〔2007〕42号)文件精神,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对违规遗体土葬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对非法买卖和占用土地建坟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毁坏森林、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落实对地方政府部门的问责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严肃查处违规土葬和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扩修)坟(纪念亭)等行为,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决不姑息。二是在巩固坟墓整治工作方面,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国土)所和村级殡葬信息员、护林员的职责作用,落实日常巡查、管护措施和责任,严防旧坟翻新和扩建。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严厉惩处扫墓引发山火行为。

  

  (十)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各级政府要将殡葬管理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经批准免除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城镇“三无”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二是拓宽经费投入渠道,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十一)积极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除每年4月份由各级民政和宣传部门联合开展“殡葬宣传月”活动外,各地要按照本土风俗,在其他传统祭祀节日期间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葬新风,在鼓励骨灰以进公墓或骨灰楼(堂)的方式集中安放的同时,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殡葬,逐步减少丧事大操大办和杜绝占地墓葬等封建陋习现象。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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