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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交办。对以下信访事项做交办处理: (一)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等上级单位批转的信访事项; (二)厅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 (四)责任单位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信访事项; (五)厅信访办认为应该交办的信访事项。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结,并向厅信访办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接访。信访人到厅反映信访事项,厅信访办认为需责任单位到场接访的,厅信访办通知责任单位接访。责任单位接到厅信访办通知,在厅机关大楼办公的,要在15分钟内到场接访;在郑州市内办公的,要在1小时内到场接访;在郑州市区外办公的,要在3小时内到场接访。 对于5人以下的信访事件,责任单位要安排工作人员或领导接访;对于5人以上的信访事件,责任单位要安排主管领导接访。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收到《信访事项转送(转办/交办)通知单》后,应迅速组织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在5日内向厅信访办书面提出改办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改办。 第十五条 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厅信访办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对权责不清,但又确属交通运输系统受理的信访事项,厅信访办指定单位负责处理,被指定单位不得推委。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责任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行政管理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单位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对涉密信访问题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督办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厅信访办予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行政不作为,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内通报批评: (一)预警不够、重视不足、处置不力,引起20人以上50人以下到省、5人以上10人以下到京上访的; (二)唆使、纵容本单位职工上访的; (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接访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引起群访、重访的; (六)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内通报批评,追究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由人事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造成50人以上到省、10人以上到京上访的;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对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