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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相关费用减免。社会化养老机构服务性用水、用气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生活起居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用电标准执行。基本保障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全免;社区配套型和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09〕67号)规定执行,对其养老服务设施部分建筑按50%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加强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 社会化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享受政策性补贴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成都市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服务补贴协议,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由民政部门按其实际建成床位数及时核拨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的服务性床位补贴由市和区(市)县老龄办据实按月审核,每半年拨付一次。 享受扶持政策的社会化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性质的,要提前告知民政部门,对其已享受的政府一次性建设补贴进行清算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服务性床位补贴的社会化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解除服务关系,服务性床位补贴即行终止。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落实政策措施。各区(市)县要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并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促进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措施和办法,积极为社会化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部门联动。卫生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化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疗分支机构。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社会化养老机构附属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审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要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就医所涉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教育、体育部门对社会化养老机构内需配套幼儿园和体育设施的,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优化发展环境。民政、工商、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优化社会化养老机构在登记注册、立项报建、土地征用、工程验收、财务管理和产权变更等方面的办理流程,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服务业相关标准,加快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规范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抓紧制定社会化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所列支持政策凡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