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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与综合利用,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需要,与地面设施建设相结合。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城乡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停车场等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城乡规划已改变用地性质但近期建设规划中暂不实施改造的工业、仓储类地块,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不改变工业、仓储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建、扩建申请。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符合国家和省等有关设计标准、规划条件、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依据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验合格;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初验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零星、小型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二)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布局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 (三)建设用地出入口、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及规模,用地内主要道路及管线布局,场地竖向标高;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总体布局、规模及道路、管线控制标高等; (五)规划条件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零星、小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厂房、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尺寸、规格等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