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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落实“三项”保障措施,确保工作长效运行 (一)加强人员组织保障。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组织机构、有管理人员、有专门力量,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重点要以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要求,抓住当前中央部署事业单位改革机遇,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审批事业单位编制的自主权,提请当地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并探索建立灵活机制,保留业务骨干,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社会地位。 (二)加强资金装备保障。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开展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要将消防工作保障性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要加大消防装备资金投入力度,推动乡镇专兼职消防队、消防巡防队配足消防装备;要在社区、行政村增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公共消防器材箱,为乡镇、街道专兼职消防队、社区农村消防巡防队购置轻型消防车和必备灭火器材。 (三)加强督导奖惩保障。县(市、区)政府要对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督导考核、奖优罚劣,每半年对乡镇、街道办或辖区单位完成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消防安全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评先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开展不力,因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而发生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