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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扎实推进惩治和反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办〔20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以规范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围绕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全面查摆和纠正制度在依法合规、权力配置、行政裁量、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形成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权力授之有据、职责配置科学、行使依法合规、裁量界限明确、运行公开透明,有效预防腐败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探索科学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方式方法,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逐步形成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一)评估范围。 对我市正在起草的和已经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制度廉洁性评估。评估对象中涉及法定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权力相对集中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与人财物管理使用、改革措施等有关的方面要作为评估重点。 (二)评估内容。 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 2.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规定、要求; 3.是否遵循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 4.是否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 5.是否存在违法扩张权力、推卸责任,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或变相设置、设定行政职权,把部门利益法制化; 7.是否存在利用法定职权为本单位(或系统)谋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9.设置的行政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10.程序设置是否合法、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 11.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依法经过必要的听证、论证、听取意见和风险评估; 12.规定的职权与责任是否一致; 13.权力来源是否合法,职责配置是否科学,监督制约措施是否科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 (一)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都要成立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开展本地本部门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监察机构负责。 (二)工作分工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和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章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其起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对已经公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结合,扎实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时间进度表,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制度开展廉洁性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