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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1-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深圳考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事宜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公告,现就深圳考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申请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法律职业资格须完成以下两个步骤:

  

  (一)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应试人员应于2011年12月8日至15日期间,先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www.gdsk.gov.cn)“资格申请”栏,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无需自行打印)。

  

  (二)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现场受理时间为2011年12月16日至22日(含周六、周日)上午9:20-11:30,下午2:20-5:30。请申请人本人到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行政许可服务室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司考办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由司考办现场打印);

  

  3、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及复印件2份。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6、《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具体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为确定申请人学历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司法行政机关将在申请现场对申请人的学历查询结果进行复核。对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无对应学历查询结果的,资格申请人须在2012年1月31日前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因学历认证需时较长,请申请人尽快上网自行查询本人学历,以免延误资格申请。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要求统一为a4规格。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二、放宽调转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在我市报考且在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在取得成绩通知单后,与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预约办理资格申请的时间,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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