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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决定》(鄂发〔2011〕2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 “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动者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将劳动者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造成劳动者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劳动者工资直接清偿责任。发包方监督不力或者因其过错致使施工企业侵占、挪用劳动者工资款项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施工企业不能清偿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担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二、切实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花名册,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入职(进场)时间、离职(离场)时间等内容。劳动者花名册一式两份,施工企业一份,发包方审核保留一份。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劳动者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单价、工程量、应付金额、社保费缴纳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内容。工资支付表由施工企业留存备查。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等进行限制。

  

  四、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确保工资支付保证金落实到位。凡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责任。

  

  项目办理批准开工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当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报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具体金额按规定计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同时,在施工现场张贴《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无工资拖欠、克扣投诉举报的施工企业填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确无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工资支付保证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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