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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解决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认真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形成推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州级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及部门职责如下:

  

  州人社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查处劳动者工资拖欠案件及劳动争议处理;组织协调处理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州发改委: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

  

  州公安局:依法协助处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州监察局: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劳动者工资支付监管职责;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州司法局: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公证机构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

  

  州财政局:负责建立工资应急准备金;保障劳动者工资清欠工作专项经费。

  

  州国土资源局:做好国有企业土地的收储和出让工作,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土地纳入售出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金。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分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中,配合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等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恩施银监分局:督促商业银行加大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力度,加强清欠的金融服务工作。

  

  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水产局和州铁路办、高速公路办: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工程分包,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转包;监督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监督总承包企业履行劳动者工资支付监管责任;督促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州政府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追究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州工商局: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州铁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协调州境内铁路建设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查处。

  

  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协调州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查处。

  

  州信访局:接待来信来访,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

  

  州总工会: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将工资支付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违法情况通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每季度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各成员单位之间也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按季度互相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重大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因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引发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因部门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引发劳动者工资拖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州政府督查室每半年将对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对各职能部门履责情况进行通报。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产等部门和国土资源、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烟草、通讯(移动、联通、电信)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5日之前,下同)将各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情况和工程开工情况反聩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季度将处理劳动者工资拖欠案件及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情况通报给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产、招投标等部门和国土资源、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烟草、通讯等建设单位。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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