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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十一)区“三旧”改造成本返还。区“三旧”改造工作机构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三旧”改造成本返还申请,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核拨土地储备成本。其中土地出让收入中包含的旧村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到区财政后,区财政应划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十二)旧村改造项目土地纯收益返还。旧村改造项目涉及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区“三旧”改造工作机构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土地纯收益返还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项目安排计划、预算及用款申请(项目计划总投资预算不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后的60%),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核拨土地纯收益返还。 (十三)土地纯收益分成。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纯收益分成给区的,区“三旧”改造工作机构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土地纯收益分成申请(具体分成比例按穗府[2009]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核拨土地纯收益分成。 (十四)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属于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资金,由市“三旧”改造办统筹编制年度“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各资金使用单位每年10月份编制上报下一年度“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包括旧城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旧村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和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储备开发投资计划3部分)给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经统筹平衡后报给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市“三旧”改造办正式下达计划,资金使用按计划执行。具体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程序按照《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0]2号)执行。 五、其它 (十五)市“三旧”改造办与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区“三旧”改造机构、区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就“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使用资金情况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