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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做好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有效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建立河南省金太阳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今后推荐申报国家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及变更、递补示范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库基本原则 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支持力度,各地财政、住建、科技、发改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行业节约能源、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的积极性,力争在现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标准化厂房屋顶都能建成太阳能光伏电站;引导和鼓励企业新建厂房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模式设计并申请项目。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建立金太阳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库,项目库的建立坚持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凡依托建筑主体为我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均可申请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经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项目库。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省财政、住建、科技、发改部门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库逐年进行补充、更新,及时调整、增加实施条件好的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 (三)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原则。《河南省太阳能发电“十二五”规划》是我省“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发电发展的重要依据。各地申报项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通过示范、应用、推广,扩大光伏发电的利用规模,提高太阳能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做强做大。 二、重点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建设周期短、投资回收率高、经济效益好、自发自用的项目;支持建材型、构建型等与建筑物结合紧密的项目;支持已出台并落实光电发展扶持政策的地区项目;支持公益性单位自筹资金已落实到位的项目;支持在资源条件较好地区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上建设集中连片示范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太阳能资源利用条件,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二)项目应符合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和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9号)等文件提出的与建筑一体化、并网技术、关键设备质量、项目建设周期等有关要求。 (三)重点支持建设周期短、投资回收率高、经济效益好、自发自用的项目;支持建材型、构建型等与建筑物结合紧密的项目;支持已出台并落实光电发展扶持政策的地区项目;支持公益性单位自筹资金已落实到位的项目。 (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配电网投资经营主体之一。其中,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依托建筑主体为不同业主的的,必须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签订长期《协议书》。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对已获批的国家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示范内容的单位,不得申请入库项目。已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主体单位填写《河南省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库申报表》(详见附件1)或《河南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库申报表》(详见附件2)。 (二)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申请文件必须由财政局、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对口逐级上报,并附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申请文件必须由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联合对口上报,并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4)。 (四)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