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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和金太阳示范项目关键设备要求见附件6; 五、其它要求 申报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库的项目由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科技、发改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并签署意见(签章)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直单位直接对口申报;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库的项目由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住建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并签署意见(签章)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直单位直接对口申报。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遴选,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项目论证,审定确认后通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材料以中文填写,要求语言精练,数据真实、可靠;实施方案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 申报时间。 2011年11月30日前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太阳能光电建筑示范应用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林浩0371-6580890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 张瑛0371-68080802 省科技厅高新处 陶曼日希 0371-65908396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油气新能源处 牛亚南 0371-69691104 附件:1、河南省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库申报表 2、河南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库申报表 3、河南省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4、河南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5、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6、河南省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关键设备要求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河南省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库申报表
附件2: 河南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库申报表
附件3: 河南省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申请单位: (财政、科技、发改部门签章)
填表说明: 1.项目并网形式:[1]用户侧并网;[2]微电网并网;[3]离网 2.光伏组件类型:[1]晶硅光伏组件;[2]非晶硅光伏组件; 附件4: 河南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申请单位: (财政、建设部门签章)
填表说明: 1.与建筑一体化形式:[1]建材型;[2]普通型;[3]其他形式 2.项目并网形式:[1]用户侧并网;[2]微电网并网;[3]离网 3.光伏组件类型:[1]晶硅光伏组件;[2]非晶硅光伏组件; 附件5: 一、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建筑面积、用途、峰瓦值等。 二、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重点介绍太阳能光电系统技术要点与示范目标。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的,应同时说明建筑本体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技术方案 (一)建筑围护结构体系。 (二)光电系统技术设计方案。 1.设计依据及说明。 2.支架型或光电建筑一体化等设计。 3.离网/并网系统设计。 4.主要产品、部件及性能参数。 5.系统能效计算分析。 包括太阳能光电系统效率、发电量、费效比。 6、技术经济分析。 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详细。金太阳示范工程2012年暂按中央财政补助8元/wp,投资概算15元/wp以内;2012年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暂按中央财政补助10元/瓦,投资概算16元/瓦以内,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必要的不可预见费、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应编入投资概算。 (三)节能量计算。 (四)检测预留方案。 (五)运行维护方案。 1.数据计量远传方案。 2.运行维护。 (六)进度计划与安排(需单独阐述太阳能光电部分进度计划与安排) (七)效益及风险分析。 1.环境影响分析。 2.项目推广前景分析。 3.风险分析。 (八)技术支持(包括:项目相关各执行单位的技术力量描述、技术合作单位介绍)。 (九)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及备案材料。 2.项目自筹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3.与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草签的中标协议或合同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