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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直接代建时,市代建局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代建单位的职责。 非直接代建时,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和档案移交。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项目代建时,聘请至少1名该专业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负责该项工程建设中有关事宜; (二)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六)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七)办理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八)配合和协助项目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九)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十)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 (十一)按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经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及市代建局、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三)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代建局; (十四)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其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指派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四)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手续,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八)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代建局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九)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绩效评价报告; (十)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府〔2010〕21号)的规定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确定项目是否代建和代建方式、代建模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