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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内设承办机构负责人;

  

  (二)机关收文登记人员及审核交办人员;

  

  (三)机关文书制作及校对人员、文档管理人员;

  

  (四)机关内部督办人员;

  

  (五)参与研究、决策涉及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事项流转、研究、决策及登记备案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统计、税务、财政、国土资源、工商、金融等部门,对因工作需要获取或收到上市公司有关资料时,收文人员应对照前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范围进行甄别,对符合内幕信息特征的资料,应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通知》(广东证监〔2011〕85号)等有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条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收文、报告、传递、拟文、审核、发文、归档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形应如实、完整记录。应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知情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或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供单位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备查。

  

  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前,应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相关事项的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证券交易时间进行,并严格控制参与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形成相关事项的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在当天或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通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研究论证结果,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要求:

  

  (一)对于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应依法拒绝报送;

  

  (二)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相关人员签署《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附件一)或填写《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与责任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等形式擅自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传送。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限制无关人员接触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嫌疑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样式)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梅州市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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