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关于命名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民间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部2011年组织开展了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的通知》(办社文函〔2011〕131号)要求,在有关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专家组评审和实地抽查,并报请文化部领导批准,现决定:命名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街道等528个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希望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和发展作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和探索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的好经验和新途径,培育和发展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充分发挥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促进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