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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292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道路绿化和黄土裸露杂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道路绿化和黄土裸露杂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2011〕2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道路绿化和黄土裸露杂草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郑州市道路绿化和黄土裸露杂草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建设,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实现城市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彻底消除市区道路绿化不达标、黄土裸露、杂草丛生等脏乱差现象,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郑州市道路绿化和黄土裸露杂草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四环路内(含四环路、上街区、航空港区)所有道路、出入市口和各类绿地;单位、居民区、社区、建设工地。

  二、整治目标

  1.市区所有道路红线内人行道硬化到边、无黄土裸露、无杂草、无破损塌陷、路面整洁。

  2.市区所有行道树无死株缺株,树穴进行整治美化,绿化带(花坛花带)无缺株断带、无黄土裸露、无杂草。

  3.市区所有绿地(公园、游园、绿化广场、道路绿地、滨河绿地、生态水系)管理精细,无杂物垃圾、无黄土裸露、无杂草。

  4.市区居住区、社区等无黄土裸露、无杂草。

  5.建设项目、工地实行全覆盖。

  三、工作重点

  1.道路行道树、绿化带(花坛花带)、两侧绿地和节点绿地。

  2.道路两侧、人行道外、单位居住区沿街花坛花带、透出绿地和空地。

  3.出入市口。

  4.街头游园和各类绿地(公园、游园、广场、滨河公园、生态水系)。

  四、责任划分

  1.市管道路。道路红线内人行道、路面由市城管局负责;红线内绿化和红线外已整治移交绿化由市园林局负责;红线外未移交绿化、未开发空地由辖区政府负责;市管公园、游园、广场等由市园林局负责。

  2.区管道路。由辖区政府负责。

  3.单位、居住区。沿街自建自管花坛花带、透出绿地由辖区政府负责。

  4.出入市道路。按管理职责由市交通委或辖区政府负责。

  5.滨河绿地、生态水系。按管理职责由市城管局或市水务局负责。

  6.建筑工地。道路两侧各类建筑工地由市城建委负责。

  7.办事处、乡镇、村委会道路。由辖区政府负责。

  五、时间安排

  从12月1日开始,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针对所承担的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结合实际,采取硬化绿化美化的办法进行道路绿化达标、黄土裸露专项整治,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督查扣款。

  六、扣款标准根据市政府要求,制订标准如下:

  1.绿化十差道路:三环路内(含三环)第一次每条(段)扣款20万元,相同条(段)第二次加倍;三环至四环(含四环)每条(段)扣款10万元,相同条(段)第二次加倍。

  2.黄土裸露:三环路内(含三环)每平方米扣款1000元;三环至四环(含四环)每平方米扣款500元。

  3.杂草:三环路内(含三环)每平方米扣款100元;三环至四环(含四环)每平方米扣款50元。

  4.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按三环至四环标准施行。

  七、扣款办法

  1.各城市区所管理的道路、各类绿地(包括区直管和办事处、乡镇管理),统一由市财政对各区财政扣款。

  2.市直各有关部门管理的道路、各类绿地,由市财政对各局委进行扣款。

  3.属于新建道路、市政、交通工程的,由市财政对该项目部进行扣款。

  4.如有严重争议的,在充分取证、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以市园林局的界定意见为准。

  八、认定办法

  1.对道路、各类绿地存在缺株断带、黄土裸露、杂草丛生现象进行拍照录像,丈量面积、填写记录表、进行登记,记为一次扣款。

  2.对存在问题的,当场查实管理单位(所属区、部门或项目部),通知其三日内整改;三日后复查,未按标准进行整改的,记为二次扣款。

  3.每月汇总,在市级媒体上公布一次,并抄送市财政局进行扣款。

  九、检查组织

  1.市园林局设立考评督查办公室,配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绿化十差道路、黄土裸露、杂草治理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2.采取日巡查、周督查、月检查的方式实施不间断督导检查,突出重点,抓好全面。日巡查对市区道路、各类绿地游园进行全方位巡查,采取暗查方式;周督查采取暗查方式,不通知、不定时、不定点,重点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巡查、督查人员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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