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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穗规[2011]220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标准;

  

  (五)其它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需要复验的勘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验收结果通知中确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完善并提出复验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勘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本局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并将在3年内不再委托该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同的勘测项目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承担验收任务的个人有弄虚作假或者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理及提请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继续承担勘测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勘测项目验收的人员,未经允许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有关资料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规划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

  《广州市勘测指令性任务项目验收申请表

  

  勘测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

验收

单位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勘测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勘测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勘测项目起始时间

 

勘测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勘测项目内容与任务完成情况

 

 

 



  

验 收 文 件 和 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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