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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洛政办[2011]150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已建成廉租住房的管理,维护廉租住房的正常管理秩序,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已建成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市人民政府,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进行产权登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对廉租住房行使管理职能;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已配租使用廉租住房日常管理的协调工作;各城市区(含高新区,下同)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市廉租住房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城市区政府要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将廉租住房小区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并组织房管、民政、公安、市容、卫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城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核定标准租金的双倍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等。

  

  四、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

  

  (一)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负责对房屋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维修方案的制定和维修;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收缴工作;负责落实廉租住户的退出机制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费用。根据廉租住房小区的建筑规模配备管理人员,原则按每2万平方米配备1名管理人员,不足2万平方米的小区按1名配备;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小区管理人员,应与社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结合,共同管理廉租住房小区。每个城市区内廉租住房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面积时,以城市区为单位成立廉租住房小区管理站,管理人员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从城市区房管系统人员中按照廉租住房小区规模的大小和规定选配,负责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工资参照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执行。

  

  (三)每年从廉租住房租金中为小区管理人员每人提取1000元作为办公经费,用于办公用水、用电等日常开支。小区管理用房与物业管理用房相结合。

  

  五、设立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救济金。廉租住房住户为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避免出现因无力缴纳物业管理费而影响廉租住房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每1万平方米房产每月从廉租住房租金中提取500元,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对经研究批准的特困家庭的物业管理费救济。

  

  六、廉租住房实行先缴费后使用(服务)制度。配租家庭在每月25日前缴纳下月租金(服务)费用。

  

  七、廉租住房的维护、维修管理。廉租住房所有权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遵循维修管理程序,进行廉租住房维护与维修。维修资金不能满足维修需要时,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八、廉租住房物业实行市场化管理。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住户可组织自我管理也可选择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住户自我管理的需经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使用人或所有权人应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根据实际使用量自行向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直接缴纳相关费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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