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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

  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

  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

  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

  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

  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

  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

  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

  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

  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

  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

  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

  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

  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

  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

  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

  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

  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

  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

  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

  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

  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见附件1)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见附件2)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是指在销售或受让不动产、接受或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过程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应当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发票管理系统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和维护。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发票领购


  

第一节 发票限购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一)依法在我市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且主营业务是从事销售不动产或建筑安装;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三)已开通互联网,并具有网络在线开具发票条件和设备(计算机和打印机);

  (四)依法建立账簿,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营业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欠缴税款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五)依法将其全部账号向地税机关报告。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及背后留有发票专用章印模的《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附件3)。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以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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