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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核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我市城区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无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我市城区户籍的,须具有就业地暂住证; (二)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的家庭,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单身家庭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由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其符合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审核意见及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等情况材料; (四)申请人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就业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六)由暂住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辖区所在地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