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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10-31
【实施时间】 2011-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我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县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排查一般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六小场所”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彻底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行动时间

  

  2011年11月1日至12月23日。

  

  三、检查对象

  

  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小娱乐场所、小旅馆、小餐馆、小商店、小修理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洗衣店和生产加工作坊。

  

  四、检查重点

  

  重点排查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形成合力。迅速按照行动的部署要求,明确人员分工,全面分级、分片实施清剿火患专项行动,按照“网格化”的监督管理模式,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县消防大队的联络指导员指导乡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安监所、综治中心、消防工作站等基层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部门对已排查的社区、行政村、单位场所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实行“户籍化”管理,消除检查盲区,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各相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内涉及专项行动的单位进行自查自改,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的归属相关部门管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抄送,协调调查。

  

  (二)分片指导,技术支持。各乡镇、安监、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教育等部门作为“网格”排查的主体实施单位,要对自己的分管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召开动员会,制定具体详实的实施方案,与下属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此项工作。如县教育局要对学校系统开展一次检查,对没有审批过的小幼儿园、小托儿所派专人进行地毯式的排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关停。消防大队落实人员联系指导,重点解决排查整治中的难点工作。

  

  (三)划分网格,责任到人。各乡镇、部门要成立由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和工作队,合理划分火灾隐患整治的“网格”,责任到人,监督到人。原则上以乡镇、管理区为“大网格”,落实人员对辖区内较大企业,乡镇政府所在地“九小场所”等实施排查,督导行政村、社区“清剿火患”战役;以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木结构建筑密集区等实施排查,督导街区、居民楼、村组“清剿火患”战役;以街区、居民楼、村组为“小网格”,对辖区内阻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线路老化等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一登记,逐级上报,全部剿灭。

  

  (四)量化要求,狠抓落实。各乡镇要明确工作人员,深入排查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居委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每名工作人员量化排查任务,确保在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单位排查一遍,12月23日前单位消防隐患基本消除。狠抓隐患整治落实,排查中发现存在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人立即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合理确定整改期限进行限期整改,排查人员进行复查核实;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上报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上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责令当场(限期)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的行为要从重处罚,上报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该责令停止使用的坚决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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