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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10-3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第四条  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税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七条  通过政务网络系统等建立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的传递工作,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供第三方信息清单》的要求,及时向县地方税务局传递涉税信息,各协作单位要设立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商工作;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传递涉税信息;协作部门和单位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第九条  下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偿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公安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旅馆业登记入住等信息。

  

  (二)房屋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当提供却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等,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税务部门查询、查封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协助;建设部门应当将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及千峡湖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将沙石料场的招投标情况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企业或个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设立或变更(包括股权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实时控管,实时传递信息;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建设投资项目立项信息、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信息、续建项目信息、重大产业储备项目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及中标合同签订等信息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五)公路、港航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六)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变更、注销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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