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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以及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安委明电[2011]11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部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重点地区、重点矿山的整治,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矿山开发秩序,有效防范和减少矿山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10月底前)。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并加强指导督促,确保大检查工作在基层全面启动。 (二)集中开展大检查阶段(11月1日至30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其它隐患进行集中检查。要认真做好大检查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组织“回头看”阶段(12月1日至30日)。 通过采取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开发秩序,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今年以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总体情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大检查、“打非”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材料连同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3)报送省厅矿管处。 三、检查重点 (一)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继续保持执法的高压态势,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近几年处理过的非法开采、已关闭矿山,要加强动态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产勘查开采秩序。 (二)加强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处理。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及时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安监部门作出停产整顿的矿山,要依法及时暂扣采矿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当地安监等部门,加强矿山的安全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采空区、排土场、尾矿库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要督促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扎实做好野外地质调查施工、交通、营地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保证地质调查野外作业安全。 (三)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动态排查,特别要加强因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威胁常住人口或作业人员的专项检查。指导各地加快年度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移民工作进度,努力通过综合防治措施减轻地质灾害威胁。 (四)继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对列入当地政府实施整合关闭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矿山加强检查,督促尽快完成资源整合任务和有关证照的办理。进一步压减矿业权数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切实抓好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抓好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按照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取缔关闭三个类别进行分类上报。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进展成果,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宣传先进典型,为开展大检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