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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人社函[2011]555号
【颁布时间】 2011-10-27
【实施时间】 2011-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1]55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内各大专院校,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和《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9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及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以下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三)各级各类人才市场;

  (四)省、市直属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人才交流机构;

  (五)民办人才(职介)中介机构;

  (六)拟申请新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培训内容

  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与市场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监管的主要任务及业务流程、人才技术测评、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技术、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和人事代理讲座。

  三、培训地点及时间安排

  本次培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培训分两期进行,每期3天,每期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数不少于2人。

  培训地点及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职业资格报考及证书发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分为:人力资源中介员、人力资源中介师两个级别。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参加人力资源中介员考试: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人力资源中介师考试: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与管理工作满4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与管理工作满3年;取得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与管理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与管理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

  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尽快确定所需培训的领队及人员并将参加人员名单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到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电子邮箱:renbaotingzhan@163.com。

  (二)对不具备职业资格、不参加省里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省厅将不予年度审验和换发许可证。

  联 系 人:丁垠博 战丽莉

  联系电话:0451-87130413、87130400

  附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申报表

  
序号地区姓 名性别单 位职 务申报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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