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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质勘查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具体对象 单位住所在本省境内已取得各资质类别等级的地质勘查单位,和在本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九)在省外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是否在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是否按规定报送《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和地勘行业基本情况统计数据。 三、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地质勘查单位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32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23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检工作,编写自查自评工作总结。抽查工作按不少于我省有效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总数的30%比例进行,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并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四、监督检查时间和被抽查单位 省厅将于今年12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和被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要认真组织学习《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等法律法规,按照检查内容先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重点说明本单位资质批准以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的增减变化,本年度实施的地勘项目质量,以及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管理方式等情况。 (二)各地勘单位要认真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的准备工作,填报时要向省厅地勘处提交本年度的《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网上填报具体时间另外通知) (三)本次检查结果将按规定记入地勘单位执业档案,作为各地质勘查单位今后承担勘查项目,登记矿业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延续、变更登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请各地质勘查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自检和抽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认真整改,切实依法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附件:福建省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联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联 系 人:阮晓明 联系电话:0591-87665735 邮箱地址:rxm4602@163.com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福建省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检查日期: 年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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