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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对市、区政府部门及其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4、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 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并按规定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部门清理、法制审核、政府公布”的原则,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及时纠正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市级行政机关应于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行政强制主体(包括行政强制主体名称、种类、程序、执法依据等)清理工作。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将按照相关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工作。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和管理。 三、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确认本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强制配套制度,保证将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应当履行事先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程序。 各区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制度,强化行政强制的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要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对涉及行政强制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加强对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指导和监督。为进一步强化实施效果,市政府还将适时组织全市性行政强制法执行情况大检查,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规范实施行政强制。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执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包含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在内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照行政强制法以及《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将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法治环境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以及政府部门中负责法制的工作机构要充分担负起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积极转变行政执法观念,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实践中不当做法,以人为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要强化对行政强制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