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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1-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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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扶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文学作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50%,作品出版发行后拨付剩余50%。

  

  (二)戏剧、广播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或播出后拨付剩余70%。

  

  (三)影视剧(动漫)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剧本创作阶段拨付20%,摄制阶段拨付60%,放映、播出后拨付剩余20%。

  

  (四)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大型音乐、舞蹈、话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剧本(台本)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后拨付剩余70%。

  

  (五)戏剧、广播剧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6万元;在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万元。

  

  (六)影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0万元;在西藏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 影视剧、戏剧、广播剧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均播出的,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不重复计算。

  

  文化企业和个人申报并已立项的扶持作品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之前,不再受理新的文艺扶持申报项目。文化单位申报并已立项的扶持作品,在专家委员会确认完成期限内仍未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自治区财政将扣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当年通过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文化扶持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五章 文艺创作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范围:

  

  (一)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与文艺创作相关的图书出版类奖项(含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

  

  (二)获得西藏自治区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

  

  (三)重大国际比赛、演出、评比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第十六条  申报要求:

  

  文艺创作单位(团体)和个人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文艺奖励项目,申报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申领表》。

  

  (二)有效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的有效证明。

  

  (三)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与奖项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按所获奖金额给予3倍奖励。

  

  (二)参赛参演参展重大国际文艺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参照全国性常设奖项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文学作品进入全国同类图书销售排行榜前十名的奖励5万元。

  

  (四)获得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奖励50万元;戏剧奖励30万元;电视片奖励20万元;广播剧和文艺类图书奖励10万元;歌曲、小品、舞蹈奖励5万元。

  

  (五)获得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奖励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与奖励的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团体)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开支内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专项资金,撤销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单位(团体)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团体)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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